******与***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民初34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股东。
被告: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镇。
负责人:***,系公司股东。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00元,减半收取51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