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3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泰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