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民初6819号
原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号鑫政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吴扬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环保**路**号(湖**天心区环保工业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