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9138号
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委会欧村工业区4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淅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罗店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垚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冯淑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