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混凝土(佛山顺德)有限公司

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9138号 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委会欧村工业区4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淅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罗店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垚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冯淑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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