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9129号
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委会欧村工业区4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2.7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84.22元,合共1427元,由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