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混凝土(佛山顺德)有限公司

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4758号 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委会欧村工业区4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中建四局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62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毅。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名:中建四局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226号301-33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