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混凝土(佛山顺德)有限公司

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金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恢1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委会欧村工业区**地块。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金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城南路****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之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2062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粤0606民初2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湖北金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241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其中142450元自2018年3月25日起,280645元自2018年4月25日起,余款129315元自2018年6月1日起,均分别按日利率千分之二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10431.22元。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2019)粤0606执8828号。因该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遂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后(2019)粤0606民初218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对上述湖北金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15029.38元。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X×××××、粤X×××××、粤X×××××、粤X×××××、粤X×××××的车辆;本案已轮后查封上述车辆档案,目前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2019)粤0606执恢690号案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经基于该案完成了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的审批手续,待疫情结束,发现被执行人便可实施司法拘留措施。 四、通过电话联系、邮寄通知、已结案件关联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款项,被执行人湖北金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拖欠债务1598707.74元(含执行费18205.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除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外,亦拖欠债务15154.82元(含执行费125.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金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华润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海 龙 审判员 欧阳** 审判员 潘 芷 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梁 润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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