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154号
申请人:**彬,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19939270,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3号。
被申请人:汶上县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61887742M,住山东省汶上县汶上街道吉市口佳苑南。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申请人**彬与被申请人济***劳务有限公司、汶上县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彬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彬撤回对被申请人济***劳务有限公司、汶上县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