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3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梁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西片区古城路12号5幢、6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江苏华梁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梁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华梁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华梁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华梁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熠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