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3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片区古城路与科工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住**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广告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7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告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熠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