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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梦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19948号 原告:****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西片区古城路与科工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梦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拾贰村福兴路7号(京开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梦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广告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广告科技有限公司签收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蕊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慧 书 记 员 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