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喀什通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237号
原告:喀什通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湖南省涟源市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疏附县。
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蜀豫,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梁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李栋,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陕西省岐山县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疏附县。
第三人:喀什疏附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疏附县商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喀什通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栋、喀什疏附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喀什通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喀什通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晓    茹
人民陪审员     艾热肯·库尔班
人民陪审员     卡斯木·吾拉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文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