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308号
申请人: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012D。
法定代表人:梁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松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同上。
被申请人:佛山市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宁路54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383933X7。
法定代表人:蒙金连。
被申请人: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宁路54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72568047。
法定代表人:郑超波。
被申请人:国瑞兴业(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东座8层80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828297270。
法定代表人:郝振河。
本院审理申请人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国瑞兴业(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11198.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80号2103、2104、2203、2204、2303、2304房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申请人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80号2103、2104、2203、2204、2303、2304房;
2、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国瑞兴业(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1198.81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秋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