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26936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738.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