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557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012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国瑞兴业(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东座8层80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8282972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宁路54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725680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宁路54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383933X7。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国瑞兴业(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粤0604民初17721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06民终1776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佛山市国瑞南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2022)粤0604执4214号案件中亦作为被执行人,该案仍在执行,为了便于执行,同时减少重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本案并入(2022)粤0604执4214号案件中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2023)粤0604执557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涂业初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