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执21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00015826243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市中南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61027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南昌市中南运输有限公司、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依据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9民终95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为配合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对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陈 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