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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华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1财保41号 申请人:于都县华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窑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于都县方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都县华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支行,账号:36×××29)中人民币337360.1元范围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于都县华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支行,账号:36×××29)中人民币337360.1元范围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