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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30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莲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43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科学大道华亿科学园A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00825T(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162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162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