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30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莲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43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科学大道华亿科学园A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00825T(7-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162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162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