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勘集团有限公司

***、***勘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760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勘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山,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回河街道新**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广州,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铠豪,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与被告***勘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 ***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362.58元、误工费84320元、护理费946200元、伤残赔偿金9413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2776元、交通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9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3844.27元、检查费1105.17元,以上共计2264428.02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5日原告在中国二冶集团济南泉芯集成电路制造产业园区项目处工作,该项目是由中国二冶集团分包给***勘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原告因施工时架子不稳导致摔下架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现在跟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勘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勘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济南市高新区××路××号,属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从***的起诉书中可知,被告***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济南市济阳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没有管辖权。恳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已送至有管辖权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系以提供劳务受害为由以***勘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应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济南泉芯集成电路制造产业园区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并不是济南市槐荫区;本案正式立案时被告***勘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高新区××被告***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济阳区、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各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济南市槐荫区。综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勘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勘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