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衡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莒南县文疃镇***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7民初6269号 原告: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学苑路**日照文化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文疃镇***村民委员会(原莒南县文疃镇**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文疃镇大***v>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莒南县文疃镇***(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文疃镇大***v> 负责人:***,文疃镇大***党支部书记。 原告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衡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文疃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莒南县文疃镇***(大***)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村委会)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大***村委会的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审计费66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份至9月份,被告委托原告对文曈镇**社区居民楼、附属管网工程、综合服务楼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原告分别于2015年3月3日为被告出具《莒南县文疃镇**社区3#、5-17#居民楼工程审计报告书》、《莒南县文疃镇**社区管网工程审计报告书》,2015年9月18日为被告出具莒南县文曈镇**社区综合服务楼《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经审计:(1)莒南县文疃镇薜庆社区3#、5-17#居民楼工程送审价47837329.40元,审定价46769631.13元,审减额1067698.27元;(2)莒南县文疃镇薜庆社区管网工程送审价1576639.76元,审定价1396510.63元,审减额180129.13元;(3)莒南县文疃镇**社区综合服务楼工程审定价2021669.97元。被告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应支付审计费八万余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15000元,剩余66000元拖延至今直未付。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予以公正审理。 大***村委会辩称,欠原告评估费我方村集体入帐的数额是60000元,已经支付了15000元,原告起诉后,原告又给我方提供了一张19000元的发票,对于该部分审计费是否属实我方不清楚,原告主张评估费66000元不属实。 ***村委会辩称,同大***村委会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莒南县文疃镇大***村民委员会委托原告天衡公司对莒南县文疃镇**社区居民楼工程、附属管网工程以及综合服务楼工程进行结算审计。2015年3月3日,原告天衡公司出具莒南县文疃镇**社区3#、5-17#居民楼工程审计报告书一份以及莒南县文疃镇**社区管网工程审计报告书一份。居民楼工程审计报告书中载明: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价为47837329.40元,审减1067698.27元,最终确认工程结算价为46769631.13元。管网工程审计报告书中载明: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价为1576639.76元,工程最终结算价为1396510.63元,审减额为180129.13元。2015年9月18日,原告天衡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载明:项目全称为莒南县文疃镇大**社区综合服务楼,工程审计结果我单位最终确定该工程造价为2021669.97元。后原告天衡公司为大***村委会开具审计费金额为60000元的发票,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60000元为居民楼工程的审计费,大***村委会已经支付15000元。原告天衡公司提起诉讼后,经协商,原告再次为被告开具金额为19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该发票上载明大**社区综合服务楼审计费10000元,**社区管网工程审计费9000元,现该发票已经交给被告,并由被告持有。 另查明,原莒南县文疃镇大***村民委员会已合并成立莒南县文疃镇**社区村民委员会,现更名为莒南县文疃镇***村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原告天衡公司与被告大***村委会之间的房地产评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之间的房地产评估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天衡公司已按照约定出具了工程评估报告书,被告大***村委会负有按照约定支付审计费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对于居民楼工程的审计费为60000元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管网工程以及综合服务楼工程的审计费的认定。原告天衡公司提起诉讼后,为被告开具了新的增值税发票,原告天衡公司主张该发票中的金额为管网工程以及综合服务楼工程的审计费合计19000元,被告辩称对于该部分审计费不知情,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且在原告天衡公司向被告出具该发票时由被告大***村委会的会计接收了该发票,未对该发票中的数额提出异议,管网工程以及综合服务楼工程的审计费应认定为19000元。对于被告的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以上审计费合计79000元,被告已支付15000元,应支付剩余审计费64000元。对于原告天衡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审计费6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天衡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被告未支付审计费,给原告天衡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原告天衡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大***村委会现已合并成立被告***村委会,被告***村委会应在管理被告大***村委会财产范围内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莒南县文疃镇***(大***)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费64000元及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莒南县文疃镇***村民委员会在管理被告莒南县文疃镇***(大***)村民委员会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被告莒南县文疃镇***村民委员会、莒南县文疃镇***(大***)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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