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衡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北京路189号木浆厂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学苑路217号日照文化创意产业园A2幢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28928934。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1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辛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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