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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辉木业商行、深圳华粤展览产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1873号
原告:深圳市新辉木业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留仙三路15号夹板市场(5)0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81042。
法定代表人:庄广灵。
委托代理人:廖娜,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唐艳,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华粤展览产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福海大道新兴工业区二区6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01AX3。
法定代表人:肖发光。
被告:深圳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福海大道新兴工业区二区6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B0U7A。
法定代表人:沈杰。
被告:肖武达,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辉木业商行与被告深圳华粤展览产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肖武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新辉木业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3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深圳市新辉木业商行负担。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谢鑫梓(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