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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中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6914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4栋503号。 法定代表人:张熙伟。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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