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691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4栋503号。
法定代表人:张熙伟。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