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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众支撑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7984号 原告:重庆众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迎宾大道35号4-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LDQQ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棫,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4栋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1583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重庆众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众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众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众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0.25元,由原告重庆众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实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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