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1333号
原告:厦门东***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佰翔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域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厦门东***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与被告厦门域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域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域飞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域飞公司向东***公司支付设计费100000元;2.域飞公司向东***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LPR标准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3.***对域飞公司的前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日,东***公司与域飞公司共同承接了漳浦县前亭镇四和旅游接待中心(业主方)发包的策划规划及设计项目,三方以漳浦县前亭镇四和旅游接待中心为发包人、东***公司与域飞公司为设计人,共同签订了《文旅项目策划规划及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为600000元,所有款项汇至域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的个人账户。同日,以域飞公司为甲方、东***公司为乙方,签订了《漳浦县前亭镇四和旅游接待中心设计协议》(编号:×××01),合同第一条约定设计服务内容:(参见甲乙双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文旅项目策划规划及设计服务合同”中第四条第1.2.3.6.8设计的相关内容);合同第二条约定设计费为22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了设计费支付方式,第一次36000元,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定金”;第二次94000元,支付时间为“完成概念策划、景观方案设计,协助建筑设计方案设计三天内支付”;第三次60000元,支付时间为“完成景观设计(以出效果图为准)扩初图,三天内支付”;第四次30000元,支付时间为“二期项目启动,甲方收到业主设计费用后,三天内支付”。东***公司依约向业主方提交并完成了概念策划、VI设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室内方案设计等设计成果,业主方也依约向域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账户支付了40万元设计费。依据讼争合同约定,域飞公司至少应先足额向东***公司支付到第二次设计费,合计13万元。然至今仅支付了3万元设计费,尚欠设计费10万元未支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作为域飞公司大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对东***公司的债务,其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域飞公司、***未作答辩。
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文旅项目策划规划及设计服务合同》《漳浦县前亭镇四和旅游接待中心设计协议》《说明》以及域飞公司企业信息,域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前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日,漳浦县前亭镇四和旅游接待中心(发包人)与域飞公司、东***公司(设计人)签订了一份《文旅项目策划规划及设计服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策划及设计,工程地点为漳州漳浦,设计范围服务内容:1.项目基础调研(包含基地环境调研、交通发展调研、地方旅游资源调研、地方旅游资源调研、地方社会经济条件调研、本项目文旅商圈辐射范围调研等);2.项目定位(包含文旅调性定位、项目主题定位、项目商业定位、建筑风格定位、景观风格定位、装修风格定位等);3.旅游策划方案(包含旅游发展战略研究、文旅主题策划、整体风格策划、业态构成策划、交通动线策划、景点创意策划、主题演艺策划、计划方案等);4.VI表示系统设计(包含LOGO设计、整体标识导视系统、路牌等);5.建筑新/旧设计(包含建筑方案设计、主题建筑设计、建筑扩初设计等);6.景观设计(包含景观方案设计、***初设计等);7.室内设计(包含平面图、效果图、实施图、软装**、室内强弱电位置以及照明及插座系统设计及消防设施安防系统等);8.室外设计(外立面建筑、灯光夜间造型及监控设施);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600000元,其中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三日内支付定金100000元;完成概念策划、VI设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方案设计、室内方案设计三天内支付200000元;完成景观及室内设计(以出效果图为准)扩初图三天内支付200000元;二期项目启动,建筑、景观及室内方案设计三天内支付50000元;完成景观及室内设计(以出效果图为准)扩初图三天内支付50000元。合同约定所有款项汇至***名下银行账户或以支票支付。
2020年8月24日,漳浦县前亭镇四和旅游接待中心出具一份《说明》,载明:我中心与厦门域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东***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文旅项目策划规划及设计服务合同》。因设计方已完成并向我中心提交了概念策划、VI设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方案设计、室内方案设计,故我中心根据合同约定特委**两全向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设计费人民币合计40万元。该证据附有四张转账凭证,载明杨两全名下账户分别于2019年10月4日向***转账100000元,于2019年12月7日向***转账100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转账100000元,于2020年4月27日向***转账100000元。
另查明,域飞公司(发包人)与东***公司(承包人)签订了讼争《漳浦县前亭镇四和旅游接待中心设计协议》,约定设计服务内容为参见甲乙双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文旅项目策划规划及设计服务合同”中第四条第1.2.3.6.8设计的相关内容,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220000元,其中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定金36000元;于完成概念策划、景观方案设计,协助建筑设计方案设计三天内支付94000元;于完成景观设计(以出效果图为准)扩初图三天内支付60000元;于二期项目启动,甲方收到业主设计费用后三天内支付30000元。
还查明,***系域飞公司股东,持该公司90%股权。
本院认为,域飞公司与东***公司签订的讼争《漳浦县前亭镇四和旅游接待中心设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漳浦县前亭镇四和旅游接待中心出具的《说明》内容,讼争《漳浦县前亭镇四和旅游接待中心设计协议》所约定的前两期付款时间已经成就。域飞公司仅支付3万元,还应依约向东***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10万元。根据前述《说明》内容,域飞公司已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漳浦县前亭镇四和旅游接待中心项向其支付的第二期进度款,因此其依约应于2020年1月25日前向东***公司支付双方约定的第二其进度款,域飞公司至今未支付该款项,构成违约。故东***公司要求域飞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可予以支持,该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另,东***公司援引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认为***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与域飞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以及***对域飞公司存在过渡支配与控制的情形,因此对东***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域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东***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东***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9元,由厦门域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