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晟通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3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晟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210元。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方式向相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帐户,但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4、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联系不上被执行人。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及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并布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35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