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港航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巨龙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3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巨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巨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青民01民终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003520元、违约金601056元、案件受理费27637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5829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8741元,合计28267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1359.74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以被执行人正在申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6)青民01民终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史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