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港航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共产党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青海**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青0103执异47号 异议人:中国共产党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申请执行人:青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青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帐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贵院冻结的帐户(帐号:×××)为异议人依法设立的党费帐户,该帐户中的款项为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按照规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党费帐户的冻结已影响企业正常的党组织活动的开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通知》(法2005)205号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党费专用帐户的正常使用,请求贵院依法核实并解冻该党费帐户。 本院查明,原告**公司与被告中铁建港公司、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被告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中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民01民终131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二、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00352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01056元;三、驳回青海**建材有限公司对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中铁建港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建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00352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01056元、案件受理费2955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属于被执行人中铁建港公司的帐户,异议人提出帐号为×××的帐户为其党费帐户,要求予以解冻该帐户,经查该帐户在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信息反映控制对象为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帐户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帐户予以解冻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共产党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