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港航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雄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雄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7102民初341号 原告:深圳市雄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121号**大厦22-27层(27层27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来军、***,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镇海河街19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 被告:南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煜,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雄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雄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雄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554元,由深圳市雄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