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71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73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雄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大厦**(**2702)/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住所地:珠海市横琴镇海河街****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许四发。
原审被告:南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名都大厦**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2017)粤7102民初34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2009年上诉人在广东云浮境内施工南广线铁路路基项目与被上诉人就该段路基基础建设中的一项“软土路基”的打桩部分签订了《路桥施工合同》,该合同的施工内容也是通用的土木基础施工,而非铁路修建合同。故应依据民诉法第二十八和三十条规定处理,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争议管辖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民诉法第三十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与理解法律有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2017)粤7102民初3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横琴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深圳市雄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审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均无***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当事人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无效。涉案合同履行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横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 云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