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港航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巨龙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青0103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巨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巨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青01民终131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建港航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2003520元、违约金601056元、案件受理费27637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232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8722元,共计26991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青01民终131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冶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