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3729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沙沱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4755216。 法定代表人:文廷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29号附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99892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重庆银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狮子村周家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101954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冉 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