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4民初4431号
原告: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长生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0156012H。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29号附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998928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6901元,减半收取3451元,由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