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4财保1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29号附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99892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渝0104执保439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名钻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