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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节能建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5民初308号之一 原告:湖北**节能建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管理区红东垸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节能建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节能建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节能建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节能建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计2714元,由原告湖北**节能建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 湛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