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4民初6810号
原告:***,男,1997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庭向原告***支付工资4995元,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