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4民初6810号 原告:***,男,1997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庭向原告***支付工资4995元,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