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4民初6841号 原告:***,男,1972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代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垫付工资13499元,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晓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