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4民初6841号
原告:***,男,1972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代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垫付工资13499元,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重庆**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晓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