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10198号
原告:重庆**防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院一路200号C-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0995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黑山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防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黑山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防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防雷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防雷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8元,由原告重庆**防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