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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防雷电子有限公司与重庆尊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执1258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防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科园**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09952W。 被执行人重庆尊瑞科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雪松路**号**幢**-**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830514。 申请执行人重庆**防雷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1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重庆尊瑞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76030元,执行费(本院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渝0112执125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