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执1258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防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科园**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09952W。
被执行人重庆尊瑞科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雪松路**号**幢**-**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830514。
申请执行人重庆**防雷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1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重庆尊瑞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76030元,执行费(本院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渝0112执125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