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5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4625651R,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寺巷街道三野村。
法定代表人:赵日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露,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346419714B,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799-2号(数据大厦B幢1306、1307室)。
负责人:鞠国祥。
被申请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59487782C,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栖凤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曹万国。
原告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苏1291民初35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陆艺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