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574号
申请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4625651R,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寺巷街道三野村。
法定代表人:赵日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露,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346419714B,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799-2号(数据大厦B幢1306、1307室)。
负责人:鞠国祥。
被申请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59487782C,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栖凤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曹万国。
原告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48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陆艺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