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4625651R,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日士。
委托代理人:夏庆露,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特3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裁定: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应给付**955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股权投资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未划拨,于2021年5月6日冻结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银行存款、户籍信息、购物地址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财产情况及向周边群众或其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反馈无不动产及无车辆登记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要的有关消费。
6.经查询全省关联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91民特30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剑峰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杨鑫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