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南京君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4625651R,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日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露,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君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302470390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高艳秋。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君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君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苏1291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南京君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向案外人江苏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南京君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债权49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南京君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君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春华
审 判 员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祝 倩
书 记 员 韩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