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062号
申请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4625651R,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寺巷镇三野村。
法定代表人:赵日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露,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扬安锋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2686916792B,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105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扬安锋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扬安锋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6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财产。申请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26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扬安锋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6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俊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