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402执695号
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立群分公司、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40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4民终4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立群分公司、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立群分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该款用于交纳执行费3196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36804元。至此,泰州市太平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苏040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4民终4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