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8855号
原告:***,女,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璞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7号8幢1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璞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不服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19010号裁决书起诉。***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