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广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任军督与鲁山县广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某某、鲁山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终字第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军督。
委托代理人路自立,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锐,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广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全林,鲁山县露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鲁山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自立,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锐,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陶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海群,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军督与被上诉人鲁山县广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鲁山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14日向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任军督、鲁山县广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鲁山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52950.9元。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2)鲁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平民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2)鲁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任军督、鲁山县广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任军督于2014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军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军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任军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华平
审判员  杨宏民
审判员  翟建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