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财保10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月12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申请人: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764889858C。
法定代表人:任小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财产2990311.7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0311.75元或查封与保全金额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百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裴鲜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