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宏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91410802764889858C,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太行中路**;
被执行人: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914103237850808711,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正村乡中岳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1月9日生效的(2019)豫0323民初3345号判决,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城关支行的账户10×××99存款44422.38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小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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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邓志阁